| 营子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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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9-16 10:40 文章来源:鹰手营子矿区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参与我区建设开发,加快经济转型,依据国家和省、市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政策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涉及外来投资的行政审批,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办理相关手续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,区内职能部门只收取证照工本费,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按最低标准收取;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实行区级领导全程联系、相关单位全程帮办制度。
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进入营子冶金机电产业聚集区,由的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通水、通电、通路、通讯和土地基本平整,并享受承德市市级园区(产业聚集区)优惠政策。
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给予项目建设贷款贴息。以贷款发生年底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为基数,按当期央行现行利率计算利息进行全额或部分贴息。经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型项目、农业产业化项目、文化产业项目贴息3年,其它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贴息2年。每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500万元。具体贴息数额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”,给予更优惠的政策。
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来我区投资的流转税和所得税。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,矿山开采企业除外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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